图书馆数据信息调用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6浏览次数:10


为规范图书馆信息系统数据调取使用,根据学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准则:

1.本准则所述图书馆数据信息特指图书馆信息系统产生的运营数据,包括图书数据、读者数据、借阅数据、数字资源数据、座位使用数据、入馆考试数据等。

2.数据信息调用总体遵循“统一标准、一数一调、共享开放、无偿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以共享为常态,

共享为例外”、“以及时共享为常态,不及时共享为例外”。

3.图书馆主要负责人为数据信息管理的责任人,数字化系统与技术部为数据信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承担数据调取协调、对外调用联络等任务。

4.数据信息参照学校设置,分为公开数据、内部数据和敏感数据共三级。

(1)公开数据(一级):公开数据是指图书馆可以主动公开的数据。

(2)内部数据(二级):内部数据是指可在特定范围内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包括学校部门间共享和与行业联盟间共享。

(3)敏感数据(三级):敏感数据是指一旦遭泄露或篡改,可能对学校利益、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数据,包括个人敏感信息(如读者身份信息、个人借阅信息等)及业务敏感数据(如单位借阅数据、入馆考试通过率等)。图书馆对敏感数据实施重点保护,以维护学校数据安全。

图书馆各项具体数据的级别由职能部门拟定,经数据信息责任人同意后确定。

5.图书馆可调用图书馆产生的全部数据,各部室可调用本部室产生的全部数据及图书馆一级数据,个人可调用本人各类数据及图书馆一级数据,数据信息调用者按照“谁调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数据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

6.图书馆各部门及个人如要调用不属于自身产出的二级、三级数据,需经过数据信息责任人同意,调取时应告知职能部门或通过职能部门调取,根据调取数据的情况获知注意事项,补充有关材料。

7.外部单位及个人可直接调用图书馆一级数据,如需调用二级和三级数据需向图书馆提出申请,经数据信息责任人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分配完成调用,期间根据调用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补充相应书面手续,包括按具体规定提交合规的申请表、工作协助函、责任声明书等。

8.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馆内部及外部数据信息调用中如涉及某部门或个人的独创性研究,应按照实际贡献度将该部门或个人纳入教学科研成果参与名单,若实际情况不允许,则参照此执行对独创研究人(部门)贡献的肯定。

9.调用数据的有效性由数据信息实际提供者负责,如对数据存疑可提交数字化系统与技术部复核,其中涉及数字资源商、图书加工商等第三方的,则由第三方按实际情况负责。

10.工作人员在调用数据信息期间,一定要做好隐私数据保护,妥善保管调用权限,严禁将权限账号转他人使用,非工作需要不涉及个人隐私数据,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数据外漏,则个人承担全部后果。

11.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数字化系统与技术部负责解释。

                      (经2024年12月4日馆务会通论通过)



通讯员:丁芬芬;初审:胡继艳;终审人:程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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